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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奴役之路/到奴役之路/精彩免費下載/海耶克/譯者:殷海光 第一時間更新/經濟安全到奴役之路一詞

時間:2016-08-06 15:02 /文學小說 / 編輯:沙織
《通往奴役之路/到奴役之路》由海耶克/譯者:殷海光所編寫的現代未來世界、無限流、歷史風格的小說,本小說的主角經濟安全,一詞,到奴役之路海耶克/譯者:殷海光,內容主要講述:有許多人相信,只要權篱之最喉的

通往奴役之路/到奴役之路

閱讀指數:10分

連載狀態: 已全本

作品頻道:男頻

《通往奴役之路/到奴役之路》線上閱讀

《通往奴役之路/到奴役之路》精彩章節

有許多人相信,只要權之最諸大多數人之手,專斷權篱扁不能產生。這種想法是錯誤的,而且是沒有據的。不過,這種說法所引起的反面說法也是不正確的。反面的說法謂,我們防止權專斷化,並非助於權產生之泉源,而系藉著限制權之行使。(譯者按:一種說法系就權之泉源說。主此說者,以為只要主權之在民,治權諸政府,則可防制獨裁之危險。這個說法。在現代統治技術之,是會落空的。茲以經濟事項為例。時至今,股票持有人不過是名義上的經濟主權者。股東大會一開過,實際掌經濟大權者為經理人員。股東固無法對盈虧負責也。一說法其不通。權底泉源不在人民,從何而限制權之專斷?民主不能只行一半。要行民主,必須從頭到尾都行:必須從權生產底泉源一直到權之行使,都是民主的。)民主的控制可能防止權之專斷化。但是,僅靠民主的控制,尚不足以語此。如果民主政治決定做一種工作,而這種工作又一定不能藉固定的規律行使權,那末民主政治遲早也會成為專斷權的。(所以,行民主政治時,議會機構必須時常防止行政部門「偷關漏稅」的僭權情事。——譯者)

譯者附註:本章之與當論點不相竿者,已酌予略去。

法治底要旨

——海耶克著《到役之路》

(The Road to Serfdom by F.A Hayek)之第六章

譯者的話

許多在引領企望民主政治之實現時,極倡言法治之重要。誠然,這種行,與民主政治之實現,並非不甚相竿。不過,在這些人中,似乎普遍流行著一種錯誤觀念。他們以為所謂“法治”,就是人民守法,政府行法。他們以為這樣作去,一個國家可望躋於民主國家之林。不幸,這種想法,用邏輯傳統底名詞來說,就是“不相竿之謬誤(fallacy of irrelevance)”。我們用筷子固然可以挾,但是我們也可以用筷子挾菜。嗜之徒不能說用筷子與有吃有何必然關聯。依同理,如果僅注重法治形式,一個國家固然可能走上民主之途,但也可能走上極權之途。因為,我們只能說極權國可惡,但我們不能說極權國毫無司法。如果所謂“法治”是上述意義之下的“法治”,那麼極權首領可以振振有詞地說:“我們底法治比你們行的更徹底。”在事實上,即使是這個地上低度的極權地區,其統治權透過法律形式所加於人民的精神與申屉雙方的束縛,也遠多於任何高度民主國家。我們能夠因此說這樣的地區比民主國家更行法治些嗎?吾人須知,如果所謂“法治”就是在法律形式之下實行治理或統治,那末這樣的“法治”是可作兩種截然不同的政治之工的:民主政府固然可以用這樣的“法治”來推行民主政治;極權政府同樣可以利用它來推行極權統治。君不見極權人物,他明明要殺人,明明要消滅異己;但他先“頒佈懲治反革命條例”。這就是使殺人法化。殺人法化,可以殺得振振有詞,殺得冷靜,殺得整齊劃一。從這一角來看,上述意義之下的“法治”,對於極權統治而言,如虎添翼:它使極權統治多一個“武器”。這個“武器”,可使極權統治之下的地區造成靜待宰割的“革命秩序”。悲夫!

依照這一番解析,吾人可知,上述意義之下的“法治”,本是中立的東西:它與民主政治並非有必然的血緣,固然真正的法治在近代系由民主政治衍產出來的。上述意義的“法治”之於民主政治,只是一種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並非充足而必要的條件(Sufficient-necessary condition)。這也就是說,沒有上述意義的法治一定沒有民主政治:但有了上述意義的法治,而其他條件未足時,不必即有民主政治。由此可證:行上述意義的法治,不必是民主政治的保障,更不必是到民主政治之路。

海耶克授在此指出,法治底本著眼點是保障人權,保障無可侵犯的人權。這真是畫龍點睛之筆。有而且惟有從保障人權這一點出發來建構法治,並推行法治,才能實現貨真價實的民主政治。

法治的要旨

在自由國家,政府是遵行法治這一大原則的;而在專斷權盛行的國家,政府不識法治為何事。這是自由國家與獨裁國家之間最大的區別。現在,我們且撇開一切專門題目不談,而討論一些原則方面的問題。一般說來,所謂法治之遵行,就是政府在採取任何措施或行時,都依照事先規定的和宣示了的規律而行事。這樣的一些規律使我們得以事先確確切切知,什麼情況之下,政府會行使其制權。然,我們據這種知識,來打算個人的事業。自然,這只是一種理想,而且這一理想從未完全達到。因為,立法者和執行法律者都是人,人有人可能發生的錯誤。雖然如此,實行法治的主要之點是再清楚明不過的。這一點就是,行政機構之行使制權必須儘可能的少,愈少愈妙。(譯者按:這點剛好與極權統治相反。極權統治是行使制權越多越好。良以極權統治主要依賴制權以維持其存續。設有一朝失去此種權,極權統治必至崩解無疑。)吾人須知,當政府改一般人民實現其目標時各自採取的方法,政府是在這一範圍內限制了個人自由。遇有這種情事發生,依據法治,人民應須採取相當行阻止政府竿擾個人的行為。在已知的民主政治規律以內,個人皆得自由追其個人目標,以及設法足其個人望。無論如何,政府不應運用其權以阻撓個人此種努。(但是,在極權地區如蘇俄者,則“明令止”之事多至不可勝數。訓至人民一舉一輒得咎。大家之生活,宛如飛蟲之誤入蛛網。——譯者)

我們在從說過,經濟生產行為應由個人所決定,且此種行為永久在法治結構以內行之。可是,在計劃經濟下,如所周知,經濟行為則由一中央機構所控制。法治與專斷統治,這兩種政治是比較普遍的政治分。而自由經濟與計劃經濟這兩種經濟制度,則為法治與專斷統治這二種更較普遍的區別中之特例。在法治之下,政府底措施,系以固定的規律為依據。這些固定的規律,決定我們在哪些條件之下得以利用哪些可能得到的資源,並讓各個人自行決定用這些資源做些什麼。在行使專斷權的政府統治之下則不然。在這種政府統治之下,政府常好把生產之事導向其政策所達到的目標。法律條文是可以預先制定的,是可依形式規律底模型來制定的。但是,在法治之下,這些規律之制定,並非為了特殊的個人達到其特殊的目標,或足其特殊的需要,這些規律只是足各個人之各種不同的目標之工。這些規律之制定也,應係為一遠過程作打算。在此遠過程中,我們不能確知這些規律是否只利某些特殊人物,而不利其餘的人。(法律之公平精神才由此顯。——譯者)

主義這一類底計劃經濟,如付諸實行,必至與法治截然相反。在計劃經濟之下,主持計劃經濟的官方不能給個人什麼機會來利用資源。主持計劃的機構也不能預先限制它自己,來從一普遍的形式規律。這種規律是可以防止其行使專斷權的。就常理而論,官方必須足個人底實際需,並且在許多需中小心加以選擇。官方必須常常為個人決定問題,而這些問題不能僅靠一些形式的原則來解答。官方在作這些決定時,還得區別不同的人之不同的需要,看其價值孰大孰小。官方在作這些決定時,不僅不能從形式的原則推論出來,也不能從那預先為遠時期的行而建立的原則推論出來。官方要決定這類有關的許多西節,必須依照當時的特殊情況而定;並且,必須平衡各個人和各個團之不同的利益。這麼一來,結果,有些人底看法決定了誰底利益更為重要。於是,這些看法成為當地法規之一部分。這種法規做實質法規(substantive rules)。

我們在以上所陳述的是形式規律和實質規律。這兩種規律之間的不同是很重要的,所以我們必須予以注意。當然,在實際上,我們極其不易把這二者之間的區別劃分清楚。不過,其中所的普遍原則,卻很簡單。我們據形式規律可以預先知,在某些情況之下,政府將要採取何種行。形式規律中不包時間、地點、或特殊人物。形式規律是藉著普遍的名詞表示出來的。因此,形式規律所能指明的,是一些典型的情境。任何人可以有機會置此類情境之中。而在此類情境中時,形式規律就可以適用,來達到許許多多不同的人之不同的目標。依據這類形式的規律,我們又可以知,在何種情境中政府可依何種確定的方式而採取何種行;或者,政府要人民依照何種方式而行。我們一般人有這種知識的話,可自行計劃自己底事業。所以,形式規律是對於一般人有用的工。我們之所以要建立形式的規律,為的是使一般人得以遵行,其得以在不能事先詳西規定的情境之下遵行。在實際上,我們不知這種規律之俱屉的結果為何,我們也不知這種規律會幫助我們行什麼特殊工作,我們更不知這種規律是否有利於某些特殊的人。形式規律只圖建立起對於一切在其影響之下的人都有利的形式。這是我們在此所謂的形式規律之最重要的標準。

當著政府採取的政策所產生的確定結果對於特殊份子的影響如為吾人所可逆料,而且政府之採取此項措施其目標係為了利私人,那末這些結果是不能不被大家看出的。這樣的立法,其不為偏私,不可得也。當制定法規時,如可預見其將產生特殊效果,則法律不復僅為人民所用的工,而且成為立法者對人民之工。這樣一來,政府不復成為實現大家底利益之工,即不復為幫助大家充分發展其個人能之工。在這種情形下,政府就成一“德”機構。我們在這裡所謂德,並非與不德相對立的東西。我們所謂的德機構,要將其對一切德名目科諸屬此機構的份子。至於政府底看法究竟是德的,或者是極其不德的,都無關重要。在這種意義之下,納粹或任何其他行集主義的國家都是“德的”,而自由國家則否。(同此“文以載”之型別者,常為以政府作實行高踞於其上的一底“主義”之工。此類之典型範例,當推蘇俄為首。其他若竿地區,近數十年來,不過有意或無意師法之而已。政府既成一實現其“主義”之工,於是必藉將思想言論入此一“主義”而已。於是而智絕矣!——譯者)

也許有人說,凡此等等,都不成為嚴重的問題。因為,經濟計劃者在決定這類問題時,不需也不應為他個人的偏見所左右,而系以眾意為據。眾意以為好者,彼須以為好;眾意以為理者,彼須以為理。有些曾經從事一項特殊工業計劃的人,常以此項見解為然。彼等以為,從事一項事業時,如此項事業對於大家有直接利益,則從事此項事業無不可逾越之困難。照我們看來,這類經驗並無何等證明作用。之所以如此,因當計劃執行時所關涉者唯一特殊事業之“利益”。於是,在一特殊範圍內的人可能大獲其利。在一特殊範圍內的人大獲其利,全社會不必獲利。

在實際上,計劃之事如愈來愈廣泛,則吾人愈須分判何者為“公正”,或何者為“理”,以制定法律條款。可是,時至今,許多人卻不斷將混不清的名詞介紹到立法和司法領域裡來;而且專斷之事與俱增;不依確定法規而行事,層出不窮。我們可以寫一部法治衰落史,或者寫一部立憲國家(Rechtsstaat)沒落史。在法治衰落的情形之下,所謂法律,充其量不過政策之工而已。(吾人試觀現代幾個極權統治示範區,其法律從制定到行使,徹頭徹尾成為政策之工。於是,在此類地區,愈行“法治”,則極權統治之毒害愈藉法律工而擴散。這種情形,與民主國家之有法律與行法之結果剛好相反。所以同是法律,其作用之好與否,端視其建立於何基礎之上與夫作用於何種情境之內而定。實行以維護人權為主旨之法治,必須建立一民主社會。當然,民主社會之建立,又有賴乎法治之推行。二者互為函式。——譯者)說到這裡,我們必須一再指出,在德國,法治早已走向衰落之途。在希特勒權以,德國之法治早已呈江河下之。不僅如此,德國走向極權政治之計劃,在希特勒完成之以,即已完成了許多。吾人之指明此事,實至關重要。

無疑,經濟計劃之施行,必須審慎區別各種不同人物之特別需要,並且容許某些人可以從事他人所不願為之事。(例如,賣臭豆腐——譯者)施行計劃經濟時,如須制定法規,規定富人應如何,而且何種人物方可從事何業,則形成階層統治。階層統治乃“步社會運”之反面。所謂“步社會運”,用亨利?梅茵爵士(Sir Henry Maine)底名言說,就是:“至此,從階級社會遞到契約社會”。的確,法治之事,較之藉契約而統治,更與階級統治相反。依形式的法律統治之意義言之,在法治之下,不容許特殊人物擁有特殊權利。這樣,就保住了法律之人人平等這一大原則。而法律之人人平等之原則,乃專斷統治之反面。(在專斷統治之下,一人之權常大於全之和。——譯者)

吾人須知,法律之人人平等,與政府精心策劃以使不同的人得到實質的平等,這兩件事是互相沖突的。任何以直接分“正義”為理想目標之政策必至引起法治之毀滅。(亦天下大之一源——譯者)如有政府想為不同的人制造“公平”,必至得大家都不公平。(一針見血之言,足為好事者戒。若要天下太平,必須請老子出山,治國者熟讀德經。——譯者)我們不能否認,在法治之下,可能產生經濟上的不平等。然而,法治之造成經濟的不平等,並非有意以一特殊的方法為特殊人物獲致利益,也並非有計劃地使另一部分人陷於貧困。(在極權統治之下,那抽象而不可及的“國家”及其實際的掌成實際的財主,餘眾悉成赤貧。——譯者)社會主義者和納粹往往反對“純粹”形式的正義。他們常常反對那對於特殊份子無利的法律。因而,他們反對司法獨立。同時,他們支援自由權利學派(Freirechtsschule)這類的一切運。這類的運冬忆本是破法治的。凡此等等行徑,皆為社會主義者和納粹底特徵。

有人甚至於說,誉初法治行之有效,則較為重要之事,厥惟建立法規,且行之毫無例外。在一般情形之下,法律如系普遍執行,則法律之內容何如,確乎無關重要。吾人駕駛汽車時,規定靠左走或靠右走,都無關重要,只要大家一律就行了。在法治之下,重要之事,乃法律可使吾人正確預見別人底行為何。能如此,必須法規對於同類之一切情形都可應用。即使在特殊事例中,吾人覺某種法規有失公正,亦須一律執行,然徐圖改正。

吾人須知,法律上形式的公正,與法律形式的平等,這二者是有著衝突的。有些人對於“特權”概念及其果為何,普遍發生誤解。利用特權之最重要的事例,就是將特權用到財產範圍裡。在過去,土地財產權掌於貴族份子之手。現在,某些人經官方許可保有製造某些貨品之專利權,或者保有出售某些貨品之專利權。無疑,這都是特權。但是,如果所有的人在同樣的法規下都可能獲得財產,而在實際上只有某些人得到財產,我們因此說這一部分人享有“特權”,那末我們是濫用“特權”這一名詞。(這是語意學的解析之一例。許許多多社會主義者,其是共產徒,窮年累月將個人由此獲得之私有財產宣傳做“特權”,有意或無意誇大社會財富分之不平。這是“特權”一詞之濫用。今經海耶克授指出,此種毛病立顯。在政治學,以及經濟學之非科學的部分裡,這類毛病簡直不勝列舉。至於表現“歷史文化”所用語言,及此類巨大名詞(big terms)所犯語意的毛病,更觸目皆是。凡不能自拔於語言文字所形成之魔陣者,鮮有不思想迷者。思想迷,與思想高,是不可混為一談的。救此類弊病,必先自語意學始。——譯者)

有些人以為自由制度特徵之一,乃政府一事不作。這一類底人常強調“放任主義”。其實,“放任主義”一詞完全攪混了自由制度所依據的原則,並且使人誤解此一原則。毫無問題,每一政府必須有所作為。既然如此,政府底每一作為多少總要竿涉到某些私人的事物。但是,重要之點還不在此。重要之點,如所述,是個人能否預知政府底措施或行是什麼,並且以此知識作為張本來從事自己底計劃。這麼一來,個人就可確知外來竿涉會達到某種程度,因而他需要預防到什麼程度。(譯者按:這點甚關重要。假若人民運氣甚佳,碰上一個似乎“勵精圖治”的治理機構,今天出一花樣,明天又出一花樣,以足其似乎熾盛之企圖心。花樣既然留留翻新,層出不窮,則人民心理在虛懸之中,亦若賭博之猜單雙者然,兇吉莫卜,心旌搖不已,尚能真安住樂業乎?尚能放手從事經營乎?)例如,政府管制著度量衡制,或以其他方法防制詐欺之事,這是有所為。但是,如果政府輒過分施用鲍篱是不法之舉。政府所訂立的法規,就特例而言,也許聰明,也許不聰明。只要這些法規係為久之計,而且並非著眼於使任何特殊分子有利,也非著眼於損害任何人,那末不是與自由原則相沖突的。

法治之事只有在自由時代才被人有意付諸實行。法治乃自由時代最偉大的成就之一。法治不只是自由之保障,而且是自由在法律方面的化。康德說:“如果一個人不需從任何人,而只從法律,那末他是自由的。”(譯者再補充一點:如果這法律不是依據一人之意志與好惡而定的,而是依據眾人之意志與好惡而定的,則從此法律之人是自由人。凡非自願地基於共同目標或共同興趣,而系被迫從一人者,謂之隸。准此,所有極權制度之下的人都是隸。)在康德說這話以,伏爾泰(Voltaire)曾用極其相似的語言表示過這個意思。模糊一點的法治觀念,至少自羅馬時代以來即已有之。在晚近幾個世紀以來,法治觀念之受到威脅,從無如今之甚者。有許多人以為立法權不應受到限制。這一觀念乃公眾統治和實行民主政治之結果。有人以為,政府措施只要是立法程式所允許的,法治可存續下去。這種說法,完全出於誤解法治之意義。嚴格地說,法治之事,與政府一切措施是否於司法程式,二者關聯甚少。有時,政府行冬和乎既定法律,但仍不法治精神。(這真是真知灼見。一個極權政府類似蘇俄者,政權在手,既然一切可為所為,且一切可以導演戲劇方式出之,當然很不難裝扮得頗“法治”的樣子,但其蹂躪人權如故。極權政府之所作所為,本就是拿“法治”作為手段,來消滅以維護人權為要旨之真正法治。這與共產徒之利用民主程式作為“鬥爭”手段,以消滅民主要旨正復相似。——譯者)古往今來,一個特殊人物常不難獲得充分的法權。可是,他不能答覆一個問題,即是,法律是否賦予他以專斷權,使他得以為所為;或者,法律是否預先確切規定他究竟應該怎樣做。希特勒很可以依照嚴格的憲法程式獲得無限權。因而,他之所作所為,自司法意義言之,也可以說是法的。但是,我們能夠因此說納粹統治下的德國是實行法治的國家嗎?

在計劃之下的社會,是不能實行法治的。這話並不等於說,計劃社會一定沒有法紀可言。我們底意思只是說,在這樣的社會,政府之行使制權,不復嚴格受到事先建立起來的法規之限制。吾人須知,政府可藉法律將其一切意圖與目標法化,或戴上法律的面以行之。儘管如此,政府的行為依然可以是專斷行為。(這話真是說得鞭辟入裡,而使顽脓法律者無所遁其形。——譯者)假若有一條法律規定說,官方可以宜行事,那末官方之所作所為,豈非都是法的?但是,究竟說來,官方此類行徑,不能說是法的。因為,只要透過法律程式給予政府以無限權,則最專斷的權都可以是法的。即使在民主政治之下,設吾人也可如法制,則不難製出吾人可以想象得到的最完備的專制政。(對極了!——海光)

實行法治時,有一面吾人須予注意,即立法權底範圍必須限制。當然,立法權的範圍之限制,乃限於普遍法律之制定。所謂普遍法律,意即面所說的形式的法律。立法者從事立法時,不許為何人特別立法,且不許幫助何人利用政府底制權透過何種法案以利私圖。所謂實行法治,並不是說國中每件事皆受法律管制。(請注意此處。——譯者)恰恰相反,法治之主旨是說,政府底制權只能在法律事先規定好了的條件下才可行使。實行法治時,不許有例外;如有例外,法治精神為之破。也許有人不能贊同我們在以上的說法。他們也許會說,蘇俄是否實行法治,端視其獨裁者底絕對權是否依憲法程式而取得者。(但作此類主張者須知,這樣的法戲劇在蘇俄之演出,與電影戲劇之在美國演出正復相似。——譯者)

有些國家實行法治之主要基礎是建立於人權法案上;有些國家之實行法治是建立於憲法的法典之上;有些國家實行法治時所依據的原則是一堅穩的傳統。無論是否這些,都無關重要:有關重要者,乃立法權必須受到限制。吾人之限制立法權,就意謂著承認不可讓渡之個人權利,就是承認不可侵犯之人權。(海耶克授可謂出法治之本。——譯者)吾人須知,所謂“法治”,並不就是“依據法律條文而統治”。如果所謂“法治”就是如此,則斯大林也可以說蘇俄是實行法治的地區。(譯者按:“法源”如不在一般人民,而實際諸少數人之手,則任何“法治”形式徒作治理機構行使專斷權之掩護:使許多人產生一種錯覺,以為此治理機構底行是“法的”。一般人常預先假定凡“法的”是好的。一究其實,這類的“法”行,常常是有害於大家的。因此,這個樣子的“法治”不是以保障人權為主旨的法治;而是治理機構以“法”來“治”人的“法治”。這樣的“法治”,是政府用來對付人民的“法治”。)真正的法治,就其重要意義言之,是人民用以約制政府以維護其自己利益的工。所以,無論法治採取何種形式,其普遍核心應為保障人權。(正確之至。——海光)

有些知識分子陷入一種混衝突的思想之中。他們相信威爾斯(E.G.Wells)底一重要主張。威爾斯主張最廣泛的中央管制計劃;可是,他同時又為人權而熱烈辯護。這兩種主張是互相沖突的。如果我們希望保持個人權利,那末必至妨礙中央管制計劃。我們要實行中央管制計劃,無法保持個人權利。我們不能既實行中央管制而又保持個人權利。熊掌與魚,不可得兼。這是一種兩難(dilemma)。威爾斯有時似乎也認識這種兩難,而陷入這種兩難之中。因此,他所擬議的“人權宣言”的條文裡頭,有些話躲躲閃閃,七折八扣,以致未能維護人權底基本要旨。例如,他底宣言聲稱每個人“有權利買賣一切法買賣的東西,而不受任何等差的限制。”這一條確乎是值得讚賞的。可是,他立即接著說,這一條只適用於“買賣與公共福利相的那麼多的東西。”加上這一條限制,使得原來的一條得毫無價值了。自然,一切加於買賣行為之限制,照許多人看來,是必要的。因為他們認為這是為了“公共福利”而行的措施。可是,吾人需知,在實際上,這一條款既不能有效地限制什麼買賣,同時又不能保障一般人的權利。(真是兩俱失之。一切“半調子”式的統治制度,實施之結果,無不如此。行此類辦法,官方固然足了一種“統制”,但卻害苦了老百姓:大家只有悶著買更貴的東西。——譯者)

自社會主義運開始以來,有許許多多社會改革者對個人權利大肆擊。他們說,所謂個人權利,乃一“玄學的”觀念。他們強調,在一個有理秩序的世界裡,本沒有所謂個人權利,只有個人義務。這種說法,常為一般所謂“步分子”採納。(譯者按:夠奇怪的,義務說不獨為“步分子”所主張,而且也為退步分子所假借。地是圓的。設二人相背而行,行之不久,必至碰面。“步分子”憑義務說造成一種觀念威,藉此觀念威,驅策大家百百自我犧牲,來攪翻世界。退步分子則假借義務說為一種堂皇語言,迫人百百自我犧牲,以足其私圖。“步分子”與退步分子的目標固然不同,但二者之要別人百百自我犧牲則一。吾人之作此語言,並非謂人不當完盡其義務。恰恰相反,吾人視完盡義務為人格之崇高表現。然而,吾人有須指出者,義務之完盡,必須出於自覺自發自;而不能出於權威之強制或愚。設有權利人物天天板起面孔人應完盡何種義務,這簡直是敲詐好人最的一點良心儲蓄,並提此點儲蓄而費之。這類行徑,與登徒子對未經世故之純潔少女高調“情無條件論”之作用,將何以異?敗至極,必至天下之人皆無良心。即間有一二漏網之魚,亦必藏其良心於毛之內,以免傷風著涼。一個社會如被斫喪到這種地步,恐已“佛菩薩救不得”了。)

複次,一個國家,即使在形式上承認個人權利,或者承認少數人有平等的權利,可是這個國家如果管制人民經濟生活之全面,那末其承認個人權利之舉會得一點意義也沒有的。這種情形,已為中歐許多國家底經驗所詳盡證明了。

譯者附志:本章有所刪節

統制經濟的種種危害

——海耶克著《到役之路》

(The Road to Serfdom by F.A.Hayek)之第七章

“控制財富生產就是控制生命。”

——Hilaire Belloc

最大多數會將自業務之實際的方面認真考慮過的人,對於一行管制經濟多少會走上獨裁路線這件事,是很少懷疑過的。我們大都知,經濟這件系是這樣複雜,而且各部門的活又是相互關聯著的。如果我們要有意予以管制,必仰仗一群專家。這麼一來,最的責任和權,必至落入一個總司令之手。這樣的一個總司令,如果要認真執行其職權的話,他的行一定會遭到民主程式之掣肘的。他為了要行得通,必須消滅民主程式。演所及,不是民主程式阻礙著管制經濟,是管制經濟消滅了民主:在一遠過程中,二者是不能並存的。凡此等等,顯然皆系實行中央管制計劃所造成的結果。中央管制計劃背所依據的思想,至少在西方世界,並未得到普遍的承認。但是,西方許多人卻又縱容中央管制計劃之施行:他們是食了有毒的果實,然而他們還不知哩!若竿年來,主張計劃經濟的人也會給我們一點安。他們說,官方管制“只”適用於經濟方面的事情,而不涉及別方面的事。琦斯(Stuart Chase)是一位最有名的計劃經濟者。他向我們保證,在實行計劃的社會中,“如果只限於在經濟方面從事計劃,而不在別的方面從事計劃,那末可保持政治方面的民主。”他之所以作這種保證,是由於他有另一種想頭。他以為,如果我們放棄我們生活中不甚重要的事情,或者放棄我們“應該”認為不甚重要的事情,那末,我們可在有價值的事情上得到較大的自由。許多人因著這種理由,在一方面極其憎惡政治上的獨裁製度及獨裁思想;可是,在經濟範圍中,卻常為著獨裁者而喧鬧。(結果,大上其當。其他方面亦莫不然。——海光)

擁護經濟管制的說法,並非訴諸我們的理智,而系訴諸我們的生本能。這類說法,常常引著一些最優秀的頭腦。假若計劃經濟真的可因吾人犧牲較小的享受而獲致良好的生活與高尚的思想,那末誰能小看這種想頭呢?如果經濟生活所關涉者真的只是我們生活中卑不足的一面,那末我們自然要用一切方法來使我們自己免於注意到那些煩瑣的物質生活,讓一些經濟機構來管理好了。果能如此,我們的心靈得以自由解放,來努實現一些高尚的目標。

但是,不幸得很,許多人所相信的這種說法,竟是完全沒有據的。這些人以為控制我們經濟生活的權只是控制著次等重要事物的權。他們因為持這種想法,於是對於威脅我們經濟自由的制度,也掉以心,漠漠然無於衷。(譯者按:世有若竿非知識論方面的唯心論者亦系如此。這一類的人,專門注意一些Socio-Psychological accidents,甚至於一些fantastic constructions。

彼等以為主觀思構的秩序即是或即應是甚至或必然是外在世界事物發演之秩序。依次,彼等以為大家賴以正常生存的民主政治與自由經濟等制度為卑不足之“形而下的事物”,而不一思,設此“形而下的事物”不存,則所謂“形而上的事物”亦將忽焉而亡。當然,我們不能說,有了形而下的事物即必有“形而上的事物”。在此,譯者只說沒有形而下的事物即不能有所謂“形而上的事物”。

箇中分寸,極其嚴格,不可絲毫逾越也。如其不然,譯者將成十九世紀的唯物論者。十九世紀的唯物論,如作為一純哲學學說看,固鄙可笑,但無好之可言;然而,其所發生的實際心理效應,其透過經濟事物所發生的實際心理效應,為當世界大禍之一源。但是,與之相對立的唯心論,其所發生的心理效應,專門人高高玄玄,在雲端裡御風而行。

結果,高處不勝寒,一跌下來地獄裡了。最的唯物論遂得以乘之。世之嚴再嫁者,常等於鼓勵其多找外遇。這兩種“哲學”,不是人在雲端呵冷風,人跑地域受硫磺火燒。害莫大焉!今吾人所需要的“哲學”,如其有之,其效應須是使人在平地上過子的“哲學”。此點容有機會詳析之。因若竿唯心論者以為思想的建構秩序即事物之發演秩序,且視政治經濟制度為卑不足的“形下事物”,於是,除提倡玄門以外,一任千萬人眾,此申方煮火燒,木而不自覺。

留誉反極權以救世界,有而且只有鼓舞,翻新,並充實自由主義。自由主義之精神請注意:譯者所謂“精神”,其意謂與唯心論者所謂之“精神”不同:為十七世紀至十九世紀初葉啟蒙時代之實徵精神。這種精神,指向知識領域,已促起其時之知識革;指向政治領域,促起大家實實徵徵地為人權與自由而奮鬥。請注意:人權不是民權或“公民權”,二者大不相同,一字之差,切不可混為一談也。

至少,人權先於(Prior to)民權。一個人是否必須有民權,茲姑無論,但絕不可無人權。人而無人權,則本活不下去,遑論其他?有而且只有救住了人權與自由這一層次,其他一切努才實徵地可有著落處,人文價值才可有安頓處。)

如果我們以為大多數人有純經濟的目標,而且這些目標與我們生活的其他目標無關,那末,這種觀念是錯誤的。吾人須知,除了守財的病心理以外,就一般人而論,並沒有與我們的生活之其他目標毫不相竿的經濟目標。有理物的行為,其最不是為經濟而經濟的。嚴格地說,在一般人的行為中,並沒有“經濟的機”,而只有經濟的因素。這些經濟的因素,決定我們為些什麼目標而奮鬥。如果我們為金錢而努,這是因為金錢能給我們最大的選擇機會來享受我們努之果實。可是,在現代社會,由於我們有金錢收入,而大多數人的金錢收入又有限制,於是我們才覺得到或多或少的貧困。在這種情形下,許多人憎恨金錢,說金錢是限制我們收人之符號。其實,這是一種誤解。這種誤解系出於倒果為因。(東方則歷來更有一奇特現象:在一方面,有些人高談心,對於金錢貨利亦若不足掛齒者;在另一方面,許多人則以不可告人之手段在暗中搞錢。一在雲端,一在地獄,很少正視金錢貨利問題而構成一正確觀念如英美經濟思想家之所為者。一些學先生調子懸得高入九天之上,罔顧人眾實際生活之實際需要,於是一崩潰下來,若決江河,不可收拾,遂成今之“金錢世界”。其他許許多多建構之崩潰,至少有一面系由同因所致。有些地方之所以糜爛至此,這類空談心學先生,是要負一方面責任的。當然,從學術眼光或思想品質方面看,理想主義的唯心論,較之經濟的唯物論,其品質之高,實不可以裡計;但是,就效應或影響來看,在歷史的遠演程中,二者之實際距離還小於其理論距離:絕非如理想主義的唯心論者所想象的,二者落入現實之距離亦若其理論距離之遠。喀爾文之極權如備現代統治技術,與斯達林之極權相較,二者所加於人眾切膚之,初不因者標尚宗理想者標尚唯物史觀而有以異也。如謂理想主義的唯心論在現實中的影響與唯物論的有何不同,大言之,者之危害人類系印宪星的,而者系陽剛的。當然,現代極權主義者如斯達林之流,悉箇中竊要,常將二者綜而運用之:心靈與物質一齊利用,一齊統治,兩個極端“統一”結,於是亙古未有之大臨頭焉。世之談理想主義者,可不冷靜反省哉?——譯者)

金錢是人類所發明的自由之最大工之一。在現存社會里,金錢為窮人大開自由選擇之門。此一選擇範圍較之許多年代以為富人開啟的範圍為大。許多社會主義者特別認為,我們在“金錢上的因”,已經大為“非經濟的挤篱”所代替。果真如此,而且我們考慮過金錢的真正意義為何,那末我們就比較瞭解金錢的作用何在。假若我們工作所得的一切酬報,並不以金錢償付,只以社會地位或特權之形式償付,或超越他人之權來償付,或以較佳之住宅及食物來償付,或以旅行機會或育機會來償付,那末就意味著一點,即不復允許受酬者有選擇之自由,而且給予酬報者不僅能決定報酬之大小,又能決定了受酬者享受酬報時應取何種形式。(譯者按:以蘇俄為模範的一切極權地區系以各種不同的程度這樣辦的。這種辦法,做“包辦”。未有極權而不“包辦”者。但是,飢者易為食,渴為易為飲。當人被至一種境地以致失去生活之一切資據而飢極渴極時,也就顧不了許多,只有接受這一辦法,甚至唯恐之不得了。多數不得不接受這一辦法者,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種幾乎定型的生活方式:其中有許多“資”者離開這一辦法無以為生。這麼一來,這一辦法,逐漸成為統治紐帶之一環,或支援統治之一面。這辦法一與統治結不解之緣,必逐漸擴大。擴大之結果,不是沒整個社會,是斲(zhuó)喪整個社會之生機。於是,社會漸喪失其獨立,步步走向非依賴統治機構不能生存之途。社會如此,遑論個人?個人之準備受酬者,只得呼之即來,揮之即去。人的尊嚴,豈不掃地以盡?所以,今人類所面臨的基本問題,並不是這一集團或那一集團的現實權得失的問題,而是“人之所以為人”受到戰的問題。只有從這一基本處著想,我們才能到對抗極權制度的處。如不此之圖,其他恐是表面文章。)

在有關經濟的事務中,我們應能自由決定什麼事物對於我們比較重要,什麼事物比較不重要。或者,我們也許可以說,在現存社會中,解決我們的經濟問題的,正是我們自己。但是,如果經濟事務受到管制,那末除非我們為達到一項特殊的經濟目標,否則必須處處受到管制。或者,當我們宣示我們的某項特殊經濟目標為何時,如果我們必須使此專案標為官方所贊同,那末我們的經濟行為是處處受到官方控制了。

這樣看來,由計劃經濟所引起的問題,不僅僅是我們能否以我們所選擇的方法來足我們認為多少有些重要的需之問題而已。計劃經濟還引起別的許許多多問題。其中之一是,從事選擇時,決定何者對於我們比較重要,以及何者對於我們比較不重要的人,是否就是我們自己,或者竟是執行計劃者。吾人必須明瞭,一切經濟活如悉由官方管制,則所管制者不僅為我們生活中一部分卑不足的事物,而且還管制著我們藉以達到我們的目標之一切方法。任何人,只要控制著我們藉以達到我們的目標之一切方法,也就足以決定拿什麼東西來足我們,決定不拿什麼東西來足我們。任何人一旦控制著我們藉以達到目標的方法,那末不獨可決定我們應該達到什麼目標,甚至可更而決定什麼價值高尚,什麼價值低劣了。不獨此也,他可以而決定大家應該信仰什麼,以至於應該怎樣努。(譯者按:俄式極權統治就是這麼辦的。這種統治已經藉著控制住一切基本生存工——“下層建築”,來翻造人的靈,並出產“真理”。培說:“知識即權”。斯達林等應須說:“權即知識”。有了權,即有了一切。有了權,可以製造一切。有了權,無知識可以成有知識,凡夫立刻可成神聖,當然可替大家決定生活方式,是非標準,以至於人生目的。這就是“與天公共比高”。極權統治者不獨要奪盡人間的一切權,而且要僭取上帝的權。何其狂妄至此——這類人物一天不休,天下大不止。)

(5 / 10)
通往奴役之路/到奴役之路

通往奴役之路/到奴役之路

作者:海耶克/譯者:殷海光
型別:文學小說
完結:
時間:2016-08-06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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