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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學、數術與政治(出書版)1-56章TXT下載/免費全文/陳侃理

時間:2018-09-08 18:35 /軍事小說 / 編輯:李薇薇
主角叫洪範五行傳,董仲舒,占驗的書名叫儒學、數術與政治(出書版),是作者陳侃理創作的陽光、無限流、史學研究風格的小說,內容主要講述:西漢的災異問責乃至罷免三公,最終只實現了理論設計中分擔天子責任的功能。由於外戚集團強世枕...

儒學、數術與政治(出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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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學、數術與政治(出書版)》線上閱讀

《儒學、數術與政治(出書版)》精彩章節

西漢的災異問責乃至罷免三公,最終只實現了理論設計中分擔天子責任的功能。由於外戚集團強世枕控,“天”“地”“人”分職的安排沒有使三公獲得更高的地位,反而令其在與外戚的政治鬥爭中鲍楼肋。經過西漢末和王莽時期的實踐,災異免三公也逐漸成為制度的政治慣例。王莽天鳳元年(14)到三年,先食策免了兩位大司馬,此外還有一位因“中見星”之異左遷[75],都與“司馬主天”之職相應。災異與三公政治責任的關係得到朝廷公認,災異問責成為策免三公的法依據。東漢災異免三公制度就是在此基礎上建立的。

三、漢魏革命:災異免三公制度的建立與終結

新莽滅亡,宣告了元、成以來改制運的失敗。此,從王朝到儒生,都在制度理和儒家理想之間尋找新的平衡。東漢沿用三公鼎立制度,有調節政治權的實用目的,理想彩相應淡化[76]。光武帝建武二十七年(51),改大司馬為太尉,即離開經典記載的三司“古制”,採用早在武帝時就已廢除的“秦官”[77]。秦代和漢初太尉掌武事,建武改制太尉仍“掌四方兵事功課”[78],又與早先儒家所謂“司馬主天”之義不同。章帝時自稱制臨決的《虎通義》遂改曰“司馬主兵”,正現了王朝意志和制度實際對學術的影響。相應地,三公分職近乎成為單純的行政分工,與宇宙論範疇“天”“地”“人”的對應關係松。東漢安帝以,沒有再出現以災異策免三公的事例。

安帝永初元年(107),太尉徐防“以災異、寇賊策免”,《漢書·徐防傳》雲:“凡三公以災異策免,始自防也。”據范曄稱,這是東漢第一位以災異策免的三公[79]。安帝一朝是東漢政治的重要轉折時期。光武、明、章三朝,皇帝大權獨攬,絕不旁落。和帝即位(章和二年,88),竇太臨朝,諸兄擅權,但維持不過數年,至永元四年(92)即被誅滅。此,定謀有功的宦官鄭眾等開始與政,但尚未駕於士大夫。和帝駕崩(元興元年,105),鄧稱制,至永寧二年(121,同年改元建光)崩,凡十六年,外戚宦官替專政之乃成。其間,殤帝短祚,不及一歲而安帝即位。以災異罷免徐防的永初元年,正是安帝即位的第二年。影山輝國銳地指出,災異免三公制度復活與外戚和宦官專政有關,其說甚是。東漢中期,災異思想用於士大夫與戚宦之間的權鬥爭,最成為外戚、宦官打和控制士大夫的手段。災異責任本逐漸形式化,得有名無實。對此,影山氏已有充分論證,這裡無需贅述[80]。

不過,如果回到徐防策免事件,不難發現,災異策免三公的開始並非由外戚、宦官發起,而是徐防主的。《漢書·徐防傳》注引《東觀漢記》雲:“防比上書自陳過咎,遂策免。”大臣主承擔災異責任的情況,此亦有先例。明帝永平十三年(70)十月,食,“三公免冠自劾”。明帝卻沒有追究,反而下制曰“災異屢見,咎在朕躬”[81]。上文提到過,王莽時大司空王邑因地震引咎辭職,也得到留。東漢的三公權責與綏和改制依據的三公分職說已有距離,但經過儒家改制運,執政大臣對災異負有責任已成為朝廷的共識。對此,士大夫並無異見。可以說,以災異策免三公本有其正當

但在東漢中期以,上述正當在戚宦政治中逐漸銷蝕。天子可以據“罪己”原則不追究大臣,同時亦不損害自己的權威。對於外戚和宦官來說,“罪己”則可能危及他們權。在戚宦(特別是外戚)專政時期,不管以誰的名義下詔罪己,輿論矛頭都將會指向皇帝邊的當權者。西漢期的災異論說大部分是針對當政戚宦,到了東漢,災異論說仍威脅著他們的權位。因此,他們很需要利用災異問責三公的共識來分散咎責。東漢殤帝延平元年(106)六、七月,鄧太各有一詔書涉及災異,雖都聲稱“憂惶”,但糊其辭,未見罪己之意。翌年九月庚午,遂因太尉徐防“自陳過咎”,以災異策免之,次又用同樣的理由策免司空尹勤。永初三年(109),復以人策免司徒魯恭。一而再,再而三,首例為故事,故事演成制度。外戚和宦官不僅藉以分散咎責,還掌了排斥異己的手段。延光三年(124),太尉楊震以地震之異彈劾“中臣近官”,結果反因“天”被策免[82]。這樣圍繞災異的政治鬥爭在東漢期反覆出現,結果總是戚宦獲勝。

災異策免三公制度在安帝以確立,用意已與三公分職的初衷完全相悖。外戚和宦官濫用這一制度,更使災異問責三公喪失正當,遭到大臣的質疑。《漢書·陳忠傳》載:

時三府任,機事專委尚書,而災眚咎,輒切免公臺。忠以為非國舊,上疏諫曰:“……今之三公,雖當其名而無其實,選舉誅賞,一由尚書,尚書見任,重於三公,陵遲以來,其漸久矣。……近以地震策免司空陳褒,今者災異,復切讓三公。昔孝成皇帝以妖星守心,移咎丞相,使賁麗納說方,方自引,卒不蒙上天之福,徒乖宋景之誠。故知是非之分,較然有歸矣。”

案《漢書·安帝紀》,陳褒策免在延光元年(122)四月。同年秋七月,京師及郡國十三地震;八月,陽陵園寢火;九月,郡國二十七地震。陳忠所謂“今者災異,復切讓三公”,蓋在此時。按照范曄之說,當時機事專委尚書,遇到災異卻問責甚至策免三公,這就形成了權與責任的不對稱。陳忠上書的論旨即是批評尚書權重不舊制,反對三公任而責重。

當時的政治形和制度運作,可以發現,陳忠所批評的尚書主要不是尚書省的官員,而是實際掌尚書權的最高統治者。東漢光武帝發展尚書機構,是利用近臣將事權集中到自己手中,而非取代三公和外朝大臣。章帝以,皇帝本人控制權望和能都迅速下降,尚書以及集中於此的權事實上為皇帝邊外戚、宦官和少數信大臣所控制。祝總斌指出,章帝以尚書制度的發展,“適東漢外戚與宦官幾度專權的需要”。外戚與宦官基本控制了尚書,以皇帝、太的名義,透過尚書貫徹自己的意志[83]。陳忠所批評的正是外戚、宦官透過尚書專權,外朝三公不得其任而代受其過的制度現實。在他看來,戚宦政治和問責三公不會是沒有關係的。

陳忠上奏時,災異策免三公之制尚在初設。東漢末年,此制施行久,仲統的批判就更為直切。《漢書·仲統傳》引《昌言·法誡篇》曰:

光武皇帝慍數世之失權,忿強臣之竅命,矯枉過直,政不任下,雖置三公,事歸臺閣。自此以來,三公之職,備員而已,然政有不理,猶加譴責。而權移外戚之家,寵被近習之豎……怨氣並作,陽失和,三光虧缺,怪異數至,蟲螟食稼,旱為災,此皆戚宦之臣所致然也。反以策讓三公,至於免,乃足為呼蒼天,號咷泣血者也。

所謂“事歸臺閣”,在光武帝時期是乾綱獨斷,至安帝以則“權移外戚之家,寵被近習之豎”,為戚宦專權之局。仲統認為,東漢期的災異“皆戚宦之臣所致”,卻反而策免三公,是極大的冤屈。三公承擔本屬於戚宦的災異責任,災異免三公也就明確地與戚宦政治聯絡在一起,被視為東漢政治的弊病。

與陳忠相比,仲統生於東漢政治最為黑暗的時代,對戚宦持徹底的批判立場。他由荀彧舉為獻帝尚書郎,參丞相曹軍事,於“獻帝遜位之歲”[84],政治活適逢新舊替的關。他的意見可以代表漢魏之際士大夫除舊佈新的決心,不能不影響到曹魏的政治取向。

《三國志·魏書·文帝紀》載,黃初二年六月條戊辰晦,有食之,有司奏免太尉,文帝詔曰:

災異之作,以譴元首,而歸過股肱,豈禹、湯罪己之義乎?其令百官各虔厥職,有天地之眚,勿復劾三公。

詔書廢除了東漢以來施行一百多年的災異免三公制度。此,中國歷史上再也沒有出現過以災異的名義問責和策免大臣的事例,勿劾三公“遂為永制”[85]。這說明,此詔不僅是魏文帝個人的決定,也不止規定了曹魏一代的災異政策,它代表著災異應對方式的轉折:即由“問責”轉向並固定於“罪己”。

黃初詔書不能視為一次偶然的制度更,而須在更時段的政治革中理解其意義。“漢魏革命”論為此提供了很好的視角。魏文帝曾有一系列調整國家權結構和君臣關係的改革措施,透過否定東漢相應的政策和制度,塑造新王朝的統治基礎和。《三國志·魏書·文帝紀》載,在廢除災異免三公制度的次年,即黃初三年九月甲午,魏文帝又頒佈了這樣一詔書:

人與政,之本也。自今以,群臣不得奏事太族之家不得當輔政之任,又不得橫受茅土之爵。以此詔傳世,若有背違,天下共誅之。

詔書從制度上否決外戚參與政治的可能,度堅決而且嚴厲。徐衝將之視為“曹魏王朝的統治群有意識地重構新型皇帝權的重大舉措”[86]。在此之,曹魏繼承東漢末誅滅宦官士人入仕內廷的制度。新制度下,由士大夫構成的“侍臣”取代原先外戚宦官在中央政府運作中的位置,漢代封閉的內廷遂向士大夫開放,在形式上結束了“內廷”“外朝”期二元對立的權構造。徐衝認為,這與否定外戚權的詔書一起,按照儒學理想實現對皇帝權的重構,成為“漢魏革命”的重要組成部分[87]。

“漢魏革命”論對皇帝權構造革的揭示,在很多方面都有啟發意義。官僚士大夫集團構成的外朝,是國家行使公權的機關,即政府。外戚、宦官和寵臣組成的內廷,雖有政府的形式,實質上則是皇帝私人權的延。在“漢魏革命”中,二元對立的國家權構造以士大夫入內廷的方式終結,也就是將皇帝的私權從政府中剔除,實現了由士大夫組成、向士大夫開放的統一政府[88]。皇帝不再處於士大夫政府之外,而是入這個政府併成為它的首腦。正是在這種統一計程車人政府中,東晉的“王與馬共天下”、兩宋的“與士大夫治天下”才成為可能。

回到災異免三公制度終結的話題。經過“漢魏革命”,統一士人政府的成立和皇帝與政府關係的改,消除了宰相作為政府首腦承擔災異責任的制度基礎。災異免三公制度也失去了生存的土壤。

與西漢期的改制運相比,“漢魏革命”之重構皇權是改造既有制度,而非建立理想制度。“漢魏革命”將皇權與士大夫政府統一起來,同時放棄了儒家理想中的三公九卿十二牧等“古制”。曹魏以,三公不僅不再與分職“天”“地”“人”有任何關係,而且由於新制度下尚書權的不斷擴張,逐漸失去實權。至曹魏期和西晉,三公只在名義上保留宰相地位,東晉南朝甚至不常設也不再稱為宰相[89]。三公分別為“天”“地”“人”三方面災異承擔責任的制度基礎不復存在。可以說,魏文帝詔書是“漢魏革命”的步驟之一,災異免三公制度之終結則是“漢魏革命”的成果。

值得一提的是,魏文帝詔書稱“災異之作,以譴元首”,與漢代皇帝詔中的“在予一人”和“罪在朕躬”均有罪己之義,但內涵已經有所不同。漢代皇帝以漢家宗子份承受百姓和百官的罪過,考慮到回溯責任和預言兇禍兩種災異觀的並存,這些罪過本著人兇禍的危險。天子罪己,也就是以一人承擔了百姓和百官作為個人的責任和兇禍。東漢以災異策免三公制度期實行,強化了災異與政治責任相關的屬,也削弱了其凶兆意味。“漢魏革命”之,皇帝的罪己,已經是以士人政府首腦的名義,代表政府承擔公共行政上的責任。換言之,罪己由天子的個人行為轉為皇帝所代表的政府的公共行為。

四、君臣謀:魏晉隋唐的咎責分擔

“漢魏革命”革除了災異免三公制度的基礎,魏文帝“勿復劾三公”的黃初詔書,因而被影山輝國看作災異論政治生命終結的標誌。在影山氏看來,災異論由於被種種現實目的所利用,成為政治鬥爭的工,無法達到預期的“抑制君權”的目標,從這個意義上說,它的政治生命隨著漢制的崩潰而喪失了。但事實上,災異論並沒有從歷史中消失,它的目標和政治功能也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抑制君權”。災異免三公制度廢除以,宰相燮理陽、與天子分擔災異責任的觀念和習慣,仍作為政治文化的一部分保留下來。只是災異咎責主要不再用作政爭工,而獲得了新的政治功能。

魏晉以,一方面,皇帝通常以罪己的方式應對災異。《冊府元·帝王部·弭災門》載歷代罪己詔書甚多,學者對此也有研究,此處不再贅述[90]。另一方面,公卿大臣也多有主承擔災異責任的表示。《晉書·衛瓘傳》載瓘“太康初,遷司空”,“以蝕,瓘與太尉汝南王亮、司徒魏俱遜位,帝不聽”。《北堂書鈔》卷五〇引《晉八王故事》載此事曰:

太康七年,正旦蝕,詔公卿大臣各上封事,其咎安在。汝南王亮與司徒、司空瓘上言:“三公之任,天地人也。……乃者荊州之域,妖災仍興;任城國都,赤。延三朝之始,有蝕之;孟陽節過,堅冰未消。臣等瑣才,叨擾高位,可謂小人而乘君子之器,宜就顯戮,以答天意。謹免冠徒跣,上所假章綬。”詔曰:“夫陽失度,朕竿,刑政失中之所致也。其使冠履,勿復。”[91]

西晉太康七年(286)食發生,太尉司馬亮、司徒魏、司空衛瓘以三公的份引咎乞退,仍援三公對應天、地、人的舊說。在當時,這種對應已經毫無制度依據,僅是災異政治文化影響下的話。三人的辭職未獲批准。詔書原本要群臣上言災異之咎安在,三公自劾,武帝卻隨之引咎罪己。兩相謙讓,不僅化解了蝕危機,而且營造出君臣和諧勵精圖治的氛圍。漢人的正統王朝如此,在漢人史官的描述中,羌人建國之也浸染此風。《晉書·姚興載記》載:“時客星入東井,所在地震钳喉一百五十六。興公卿有司抗表請罪。”然而姚興卻說:“災譴之來,咎在元首。近代或歸罪三公,甚無謂也。公等其悉冠履復位。”史官所記,恐多飾。不過這種王朝認可的飾,即是政治文化浸染的表現之一。

當然,也有宰臣因災異退而獲准的例子。《宋書·王弘傳》載元嘉五年(428)大旱,侍中、司徒、揚州史、錄尚書王弘引咎遜位,表曰:

臣聞三才雖殊,其致則一。故世休明,五福攸應;政有失德,咎徵必顯。臣抑又聞之,臺輔之職,論贊契,上佐人主,燮理陽。……而頃陽隔並,亢旱成災,秋無嚴霜,冬無積雪,疾厲之氣,彌歷四時。此豈非任失其人,覆餗之咎。……今履端惟始,朝慶禮畢,輒還私門,思愆家巷,庶微塞天譴,少弭謗讟。伏願鑑其所守,即而許之。臨啟愧塞,不自宣盡。

是年六月,王弘降為衛將軍、開府儀同三司。這個貌似因災異免三公的事件並沒有成為慣例,相反,無論王弘上表還是宋文帝批准,都是出於災異之外的政治考慮。元嘉三年,文帝以廢弒二兄少帝義符和廬陵王義真之罪,先誅殺大臣徐羨之、傅亮、謝晦。王弘雖未參與廢弒之謀,但位極人臣,心不自安。此時平陸令成粲與弘書,勸其讓位於文帝之彭城王義康。史稱“弘本有退志,挾粲言,由是固自陳請”[92]。文帝此時也希望由宗室掌樞機,同意王弘的請,又於元嘉六年徵劉義康為侍中、司徒、南徐州史,與王弘分錄尚書事。在此,因災退務於醞釀中的人事鞭冬,與其說是執行了災異罷免制度,不如說現了這種被廢除的制度在政治文化中還保持著影響,可加以利用。

魏晉南北朝時期關於災異責任分擔情況的資料較少,還不足以充分顯示與漢代的區別。唐代的相關史料則相當豐富,並已有學者作了整理和研究。李軍指出,唐代從天子、宰臣到一般官吏和普通百姓都認為宰相有“燮理陽”之責。因此,宰相因災異乞退仍屢屢發生[93]。永徽三年(652)正月丙寅,“太尉趙國公孫無忌以旱請遜位,不許”。四年,“自三月不雨至五月”,尚書左僕張行成“抗表請致仕”。高宗手製答曰“密雲不雨,遂淹旬月,此朕之寡德,非宰臣咎”,不許。神龍元年(705)秋大,尚書右僕唐休璟“兩上表自咎,請免官甚切”。中宗答以“陽乖,事屬在予”,亦不允。雖然唐代宰相多因災請避位,但因此罷免者,幾乎沒有[94]。相反,皇帝還主表示承擔責任,以挽留宰相。

綜上所述,魏晉隋唐間,災異策免三公的制度已不復存在,“宰臣引咎乞退—皇帝罪己留”的故事則仍不斷上演,幾乎成為固定的模式。在這種模式中,無論是乞退或者留,都受漢代傳統影響。比如唐休璟乞退表雲“昔漢家故事,丞相以天災免職”[95],《牛僧孺神碑》亦稱仇家“舉兩漢故事,坐災異策免”[96]。皇帝留時常常批評漢家故事,雲“古者策免,乖罪己之義”[97],而所謂“罪己”同樣也是漢代的傳統。君臣間的這種互,與面提到過的王莽與王邑頗為近似。可見,漢代災異免三公制度廢除之,它的政治文化遺產仍在以的歷史時期發揮著作用。

“宰臣引咎—皇帝罪己”的災異應對模式有何政治意義?下面透過一份唐代的災異乞退表試作推論。《文苑英華》卷五八〇載唐中宗時蘇頲所作《太陽虧為宰臣乞退表》雲:

臣某等言,伏見今月朔旦太陽虧。陛下啟輟朝之典,有司尊伐社之義。臣等伏自尋繹,無任惴恐。……頃者論任重,袞章猶缺,端揆位隆,鼎臺是亞,所以熙帝之載,代天之工,調六氣之和,法三光之度,則大化為本,非小才所宜。崇替率由咎徵,斯屬伏惟應天。……光久馳,年禮俱逮,自應屏黜,以清彝序,而徘徊聖恩,萬一希效,俛殘歲,甲子空多,遂超總領之司,愈失瞻之望,將何以匡翼庶政,儀刑師屬。且視事而老,才愧千秋之賢,待罪安歸,憂萬石之裔,久知塵,寧虞負乘。所以素飡加責,聚喧於下,薄蝕生災,見昭於上。天之所戒,臣不可逃。陛下矜而宥之,未致於理。伏乞收其印綬,賜以骸骨,則知胡廣罷位,抑有聞,徐防免官,復自茲始。臣竊其幸,物誰不宜。懇倒所祈,惶怖集,無任切迫之至。[98]

《舊唐書·蘇頲傳》雲蘇頲“神龍中,累遷給事中,加修文館學士,俄拜中書舍人”。據考證,此表應作於神龍三年(707,是年九月改元景龍)六月,是蘇頲為中書舍人時為當時宰臣所作[99]。表中數稱“臣某等”“臣等”,當是以宰臣集名義所上。表文稱當時不設三公,三省官代替三公有燮理陽之責,因此“崇替率由咎徵”,需要因災異而決定退。然而,表文的自責之詞卻用得很。“智慧素薄,經術殊陋”,“視事而老,才愧千秋之賢,待罪安歸,憂萬石之裔”云云,無非是說才,不如古代名相,難以勝任。最稱“素飡加責,聚喧於下,薄蝕生災,見昭於上”,也僅將災異的原因歸於無所作為而已。從中很難看出宰臣有真心乞退之意,反而令人覺流於形式。

耐人尋味的是,宋初編修《文苑英華》將之選入,作為表文的範本。由此看來,類似乞退表並非個例,流於形式也不影響表文的價值。上表的宰臣無須表現出乞退的誠意,閱表的皇帝也不會將請策免當真。神龍三年這次宰臣集上表乞退,在兩《唐書》中沒有留下任何記載,也未見有任何宰臣遭到罷黜。不用說,乞退表一定未獲批准,而皇帝在答覆中或許又用“罪己”的方式表示留。這樣的乞退大約時有發生,因此史冊也就“常事不書”了。

在“宰臣引咎—皇帝罪己”的模式中,君臣雙方都不會受到負面的影響。相反,透過表文和制答的公示,他們不僅共同表現出敬畏天戒的勤慎,而且向官僚集團和天下萬民展示了君相之間的和諧互信。宰臣透過引咎表達忠誠和恭順,皇帝則以罪己向宰臣表示信任。君臣往復之間,實際上履行了互相確認彼此地位的儀式。如果這一儀式出現問題,宰臣不願引咎,或者皇帝歸咎於宰臣,就等於公開君臣之間的裂隙,預示著新一的人事調整和政策鞭冬。在這個意義上,引咎和罪己相互胚和,行禮如儀,事實上成為君臣之間表現互信和宣示權正當謀[100],發揮著維繫和調整士人政府內部關係的政治功能。

漢唐間災異責任分方式的化,反映出災異論如何影響並最終融入政治制。最初,災異論作為制外的學術,試圖從外部竿預政治運作,設計出三公分職的理想政治構架。隨著儒學意識形化,災異論逐漸制,先建立起三公分職和因災異策免三公的制度。然而,制的災異論顯然有些難以適應,往往被政治鬥爭利用,成為政治運作中的不穩定因素。直到魏晉以,因災異罷免三公制度廢除,“宰臣引咎—皇帝罪己”的災異應對模式則作為慣例保留下來,較為溫和地在政治運作中發揮作用。災異論透過期磨,終於融入到政治制之中,成為一種建設因素,它對政治的批判和對君權的約束也就不可避免地大大削弱了。

第三節天行有常與休咎之食災異中的學術和政治

災異論講“休咎之”,人類對自然認識的發展則是逐漸揭示規律,導向“天行有常”。天行有常與休咎之存在矛盾,古人早有認識。《論衡·治期》曰:

在天之月薄蝕。四十二月,一食;五月六月,月亦一食。食有常數,不在政治。百千災,皆同一狀,未必人君政所致。[101]

王充從食月食的週期規律出發,推演至一切災異,質疑政之失導致災的觀點,在邏輯上是理的。雖然王充本人並不真正瞭解月食原理,但對東漢末年的天文學家而言,食可大致預報已是常識。至於五星執行的規律,則最晚在秦漢之際已經成為天文知識的重要組成部分[102]。這些知識,都可能對災異論構成戰。

然而,學者已經指出,天文推步技術不斷發展,未能阻止古人從天人應的角度看待食[103]。災異論沒有被自然規律的發現所終結,而是遲至清末西方文化和政治思湧入之,才歸於消亡。那麼,是什麼量在維持著“天行有常”和“休咎之”之間的平衡?本節即以食推步技術的發展與災異政治文化對此的反應為中心,來探討這個問題,考察天行有常與休咎之的矛盾,如何在儒學、曆法、禮制和政治活等方面表現出來。

一、食推步與經學中災異論述的

早在周代,食已被認為與人事相關。《詩·小雅·十月之》雲“十月之,朔月辛卯,有食之,亦孔之醜”,又云“月告兇,不用其行”,表明周人認為食是天違背正常運規律造成的,是重大凶兆。《秋》經文和《左傳》共記載秋時代的食37次,《左傳》還描寫了當時人對食凶兆的預測和解說[104]。到了漢代,食在天文星佔中仍是大凶之兆。佔書和讖緯中或者說“蝕之,必有亡國弒君”,或者說“蝕之,主見賊”等等,都以食為天大異,危及人主[105]。引《史記·呂本紀》七年(181)正月條載:“己丑,食,晝晦。太惡之,心不樂,乃謂左右曰:‘此為我也。’”第二年,呂去了。《漢書·五行志》記載這次食,在呂之語面加上了“明年應”三字[106],認為她的食災異預兆的應驗。在惠帝七年(188)、元鳳元年(80)的,《漢書·五行志》也都書以“宮車晏駕”,暗示皇帝駕崩與食的關係。除了凶兆以外,食還被看成對天子的譴告。《史記·孝文字紀》載,漢文帝二年(178)曾因食下詔罪己,稱:“有食之,謫見於天,災孰大焉!”

以上將食視為災異的觀念,基於一個共同認識,即認為食是由月“失行”引起,屬於非正常的天。《漢書·天文志》引古人之言曰,天下太平則“不食朔,月不食望”,說明古人認為,在太平之世,月正常執行,不會發生食。食發生的原理和規律一旦揭示出來,必將食災異觀的這個理論基礎。

古代天文學,特別是歷算推步的演,恰恰在逐漸獲得食的預報方法。早在秦漢之際,人們對食的原理和發生規律已經有所瞭解。《史記·天官書》即載有月食週期:

月食始,五月者六,六月者五,五月復六,六月者一,而五月者五,凡百一十三月而復始。故月蝕,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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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學、數術與政治(出書版)

儒學、數術與政治(出書版)

作者:陳侃理
型別:軍事小說
完結:
時間:2018-09-08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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